Article 34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并按照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并告知寄件人。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