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领、私拆、隐匿、毁弃、倒卖、扣留快件;
(二)非法检查快件;
(三)故意延误快件投递;
(四)擅自中止提供快件服务;
(五)以抛扔、踩踏等方式暴力分拣快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