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领、私拆、隐匿、毁弃、倒卖、扣留快件;

(二)非法检查快件;

(三)故意延误快件投递;

(四)擅自中止提供快件服务;

(五)以抛扔、踩踏等方式暴力分拣快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