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相衔接,并与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与旅游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依法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