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区域核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承接查验;
(五)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六)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日常监管检查;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公布投诉电话;
(九)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