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对经电子信息、书面等方式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将欠费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公摊等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