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使用功能问题或者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时整改、移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