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