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