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统计数据;

(三)以强令、授意、指使等方式违规干预其他单位、人员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五)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

(六)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