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铁路、公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三)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管理人负责;

(六)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对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楚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