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老旧小区、棚户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

(三)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5%;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商业用地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商务设施建设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20%;

(四)新建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园陆地面积的65%。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