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引进优质养老服务机构到我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