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法规通过后,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湖北人大网公布,并于十五日内在《湖北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