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应当与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衔接。
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