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同时报告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强巡查并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