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予以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货物运输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检测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未责令货物承运人消除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放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未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七)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信息未依法查处的;
(八)未按照规定共享治超信息的;
(九)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十)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