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检测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的,通过电子显示屏提示等措施,当场告知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即时就近到指定地点,采取卸载等措施自行消除超限运输违法状态。
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前款规定即时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手机信息、邮寄等方式告知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通过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单位依法加强监管;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告知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告的方式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