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