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照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许可事项,实行在线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