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和其他毗邻区域协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