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海事管理机构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组织清除、打捞、拖航、引航、卸载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