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言简意赅,讲求实效,一般不作重复性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议题,可以确定重点发言人。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