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由其负责人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