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主任会议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