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政务服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管联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审管联动工作中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在审管联动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将许可信息、监管信息、法律法规文件等相关信息推送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内容推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审管联动工作中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

(四)其他违反审管联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