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集中许可事项的业务衔接和指导,建立健全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等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监分离”模式下的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大在业务、数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协助配合同级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建立与上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行政许可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实现业务协同。
集中许可政务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对职责划分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