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施葡萄酒生产控制要求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八条规定,伪造葡萄酒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葡萄酒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