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鼓励和引导产区内符合条件的葡萄酒生产企业申请使用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本产区种植的酿酒葡萄;

(二)在本产区内生产、灌装葡萄酒;

(三)葡萄酒酿造工艺、感官、理化指标等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昌黎葡萄酒》相关要求。

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以及在产区外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