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园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配置、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四)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七)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