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考核,推动内部审计与审计机关审计的协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省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