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照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三)举办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

(四)举办其他宗教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五)向信教公民摊派费用、强迫信教公民捐赠或者规定捐赠金额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