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举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本级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除常规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开光、传度、晋铎、按立等其他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权限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