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