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二)指导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按照权限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培训、备案管理,指导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教务活动,建立完善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宗教教职人员违规惩戒、公示通报机制,建立监督举报平台;
(四)开展宗教典籍研究,编写讲经布道范本,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五)开展宗教文化研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革除陈规陋习,引导信教公民移风易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俗;
(六)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加强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培养精通宗教经典教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宗教教职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