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九)依法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十)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十一)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二)发布公告;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