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