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委托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明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理;
(三)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所有人负责。
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