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培训农药使用者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定期组织农药经营者进行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提供农业技术服务。

鼓励农药生产经营者、农业科研单位、专业院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雇佣的人员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传授农药使用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