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农药管理队伍建设,统筹保障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药监测、监管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宣传、指导农药使用者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