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或者擅自从事采供血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临床用血运输、储存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违反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冒名顶替献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意献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采集他人献血相关信息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传播他人献血相关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擅自调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