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
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手续;旧城区改建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优先建设后,方可建设其他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阁楼、地下一层、采光间距不符合规划和设计标准的住宅房屋,不允许用于产权调换。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