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三)房屋析产、分割;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不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继承、拍卖等行为,房屋权利人持合法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