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将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