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