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