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明知是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其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