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组织疏浚港口航道,加强渔业港口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装备建设,提高渔业港口停泊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渔业港口改造升级。
在渔业港口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
在渔业港口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渔业港口设施和侵占渔业港口水域,不得改变渔业港口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