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三)未依法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