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二)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四)采集全血、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和成分血的,每次采集量及采血间隔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量、频繁采血;

(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由具有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七)国家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