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并按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